王某因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险及时进行了理赔。后王某向公司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被公司拒绝。公司认为,公司已投保雇主责任险,应免除其工伤保险责任。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本案中,王某遭工伤后,获得雇主责任险理赔,保险公司依据约定履行了保险合同,但并不等于王某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也不等于王某失去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公司的理由不成立。由于公司没有为王某参加工伤保险,公司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
本文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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