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生活了10年的袁某是一位饭馆老板,在朋友的介绍下在保险代理人林某处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投保时,袁某告知代理人林某自己两年前患有胃溃疡,林某认为袁某胃溃疡已经超过两年且没有复发认为其已经康复,便在保险合同告知栏处勾选了否。保险期间,袁某因身体不适,入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胃腺癌,同时在医院进行了治疗。
恶意隐瞒胃溃疡病史,保险拒赔
出院后,袁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请求,不料却被保险拒赔。原因是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两年前袁某曾入院治疗,当时被诊断为胃体溃疡、慢性萎缩性胃炎。而袁某在《保险投保书》中对“被保人是否目前患有或过去曾经患过胃和/或十二指肠溃疡或手术史”的询问,勾选为“否”。恶意隐瞒病情带病投保,违反了如实告知的原则,故拒绝理赔。袁某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抗辩无效,法院判赔
法院审理查明认为,首先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主张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其次,保险代理人在投保时已经知晓投保人的疾病,至于代理人是否向保险公司披露相关信息,系代理人与保险人之间内部代理关系范畴,不能作为保险人主张其并不知悉投保人患病的有效抗辩。综上,认为投保人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原则,保险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袁某保险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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