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对保险赔付时效的要求:中国人寿保险(一般指长期性人寿保险或是身亡、残废等计付性商业保险)的被保险人或是受益人向车险公司要求计付保障金的起诉时效期内为五年,中国人寿保险之外的别的商业保险(一般就是指诊疗、补贴等花费赔偿型赔偿性商业保险)的被保险人或是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或是计付保障金的起诉时效期内为二年,之上時间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了解或是理应了解保险事故产生之日起测算。
商业保险理赔务必在索赔时效以内明确提出,超出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公司明确提出索赔,不出示必需的报关单证和不领到保障金的,视作舍弃支配权。保险险种不一样,时效也不一样。
另外索赔时效是要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了解保险事故产生之日算起起。保险事故产生以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该马上到车险公司举报,随后再明确提出实际的商业保险索赔要求。
填补商业险的索赔时效一般是2年,这关键就是指被保险人了解或是理应在保险事故产生之日起,2年之内沒有明确提出索赔的,视作积极舍弃索赔权。在其中理赔要求是务必在30天之内作出核准,审核通过以后务必在10天之内付款赔偿款。
换句话说,一般来讲为确保顾客的合法权利,中国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5年;别的商业保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意外事故及出现意外医疗保险不属人寿险范围,其要求赔付的时效为二年。因此,保险事故产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要求的時间内向型车险公司申请办理理赔,若超出理赔申请办理时效,一旦产生理赔纠纷案件,顾客将失去起诉的支配权。
因而,为保证 自身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被保险人在选购商业保险后,要按时梳理自身的保险单,并留意索赔的有效期,一旦出保险的好处立即向车险公司举报、理赔,以防错过了理赔时效,遭受多余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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