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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拒赔后,一份电话录音帮我拿回了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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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都说子女为父母买保险是孝心的表现,家住京城的马女士也不例外,6年前,她为母亲投保了一份保15万的重大疾病保险,一年要交保费7000元。投保时,健康告知询问事项中问到:您是否目前

都说子女为父母买保险是孝心的表现,家住京城的马女士也不例外,6年前,她为母亲投保了一份保15万的重大疾病保险,一年要交保费7000元。

投保时,健康告知询问事项中问到:

您是否目前饮酒您是否目前饮酒或曾经饮酒?若“是”,请告知每周饮酒量和饮酒年限。

上述问题,投保书上均勾选为“”,马女士也签了字。

(图片来源:pexels)

1案例简介

2016年10月,马女士因其母亲慢性肝衰竭,向保险公司申请了重疾保险金的理赔。

保险公司接到理赔申请后,调取了被保险人的病历,病历上记载:“饮酒20余年,1斤白酒每天”;诊断及诊断依据显示:“酒精性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肝衰竭;患者有长期大量饮酒史,……考虑酒精性肝硬化诊断明确。”

一个月后,保险公司做出理赔决定通知书:

1、解除保险合同;

2、通融退还现金价值;不予给付保险金。

3、保险公司作出上述决定的理由是“经审核,被保人投保前存在有影响本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情况,而在投保时未书面告知,严重影响了本公司的承保决定。”

马女士感到很诧异,当时在投保时,自己明明跟业务员说了,但是签字的时候却没再认认真真的看一遍。于是马女士给业务员打了一通电话,机智的马女士在拨打电话时,按下了录音键。电话中,业务员对马女士说:“您当时和我告知了,您是说喝酒了,但您可没说一天喝一斤,我也和公司说了。”

最后,和保险公司多番协商无果。噩耗接踵而至,12月,马女士的母亲病逝。马女士料理好后事之后,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2法院观点

庭审中,关于这份录音,成了辩论焦点。

(图片来源:pexels)

保险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保险公司认为该证据属于偷录,来源不合法,也无法证明录音中的声音来源就是业务员本人,录音的内容也无法证明原告的预证事实,且与保险公司提交的的书面证据矛盾,按照证据规则应该以书面证据为准。

而法院则把这些证据捋的一清二楚:

首先,根据病例记载,被保险人是长期饮酒导致的疾病,这没毛病。

而关于电话录音,法院则认为:

①证据的合法性包括收集程序合法,法律禁止的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窃听、窃录行为,本案中,马女士在与业务员手机通话时,用自己手机的录音功能对二人的通话进行了录制,该行为并不违法,也没有侵犯他人权利;

②经法院审查,该录音不存在剪辑拼凑、伪造模仿的痕迹,故法院认可其真实性;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备注:旧版)规定了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因此,保险公司关于书证的证明力大于录音的证明力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若保险公司不认可该录音所证明的内容,应提供证明力更高的证据予以推翻,但是保险公司并未举证,因此,法院认可马女士提交录音的证明内容。

(图片来源:pexels)

从录音中可知,虽然马女士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了被保险人每日饮酒,但是没有如实告知每日酒量,据马女士所述其经常前去看望照顾被保险人,因此其每日酒量应为马女士明知的情况,而该情况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且未如实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因果关系,因此本院认定马女士因重大过失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故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合法有效,同时,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最终,一审判保险公司向马女士全额退还所有保费,但驳回了15万重大疾病保险金赔偿的请求。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认为马女士是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应退还保费,二审维持原判。

3优赔哥思考

我们来整理一下这个案件中的关键点:

1. 手机通话录音作为证据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版)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而在通话过程中用手机录音,既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以,在本案当中,法院认为证据有效。

2. 既然法院已经认定了未如实告知,为什么还要辩出是故意的还是重大过失呢?

因为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两者的区别简而言之如下表:

另外,对于未告知的内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法院也做了解释,即:未告知的内容是20年的饮酒史,而被保险人所患重大疾病系酒精性肝硬化发展到了终末期所致,病历中也证实了这一点。

在本案当中,虽然马女士作为合法受益人没有得到保险金的赔偿,但是最终总算是把所交的保费退了回来。很多读者读到这里义愤填膺指责保险公司的同时,我想,更加应该把这样的案例当做一个教训。

很多人买保险的时候,看到冗长的保险条款,下意识认为“这么长的条款、这么多字,正常人都不会看吧”,更有甚者,对于相对简单的投保书、健康告知,都不认真阅读,就随意在上面划√、填“否”、签字,更是对自身权益的不负责任的行为。

虽然,我们在以往的诉讼案件中,也找到不少有利于投保人一方的判例。但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完善,监管力度的加大,保险公司的经营也是在不断“进化的”。

比如:银保监在今年7月1日正式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在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同时,也是在保护险企,根据此规范,互联网保险的销售动作,都要求可以回溯,从而减少在保险纠纷中,保险公司对于是否已尽“解释说明义务”,是否向投保人“询问”等行为的举证难的问题;减少投保人是否“明确告知”的举证难题。让整个投保过程更加明朗、可被证实。

再比如:保险公司在设置条款时,原本产生歧义较多的也会被修正或单独释义或剔除保障责任。

正因如此,我们普通老百姓,在买保险时更应摈弃传统观念,不应在有诸如“买保险,只听业务员跟自己介绍的就可以”、“我已经听懂了,不需要再一个字一个字的看”、“业务员跟我是熟人,直接签完字赶紧办理” 这样的想法。

(图片来源:pexels)

在此,优赔哥也想建议大家:

1、保险合同的所有组成部分,都应阅读,包括投保单以及所附格式条款、保险单等等;

2、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着重阅读,并且做到对其意思的理解与保险公司表达的一致,遇到感觉有歧义的地方,一定要跟业务员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确认其真实含义;

3、如需填写的地方,比如健康告知的询问内容,一定要看懂意思按照真实情况填写,千万不要想当然,也不要小看保险公司的调查能力;更不要因为担心无法投保就刻意隐瞒,因为你认为影响投保的内容未必会引起拒保,也可能是加费、除外承保、延期承保;

4、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沟通时,电子邮件是最好的方式。

(图片来源:pexels)

第一,因为咱们在打电话时,不可能时时刻刻想着电话录音,而与保险公司座机通话,对方是单方面录音的,录音时也会提醒;

第二,其他即时通讯软件文件、图片、视听材料是有保存期限的;

第三,电子邮件也是保险公司正式的商务通讯工具,沟通记录保存的时间、安全性都要优于其他方式。而且如果工作人员用工作邮件与您沟通,邮箱地址都是带公司后缀的,与客户的沟通记录,一般是不会赖账的。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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