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家住江西南昌的申先生在朋友的鼓动下为自己和妻子梁某都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投保两年后,梁某因为结节性甲状腺肿住院治疗,后又被确诊为甲状腺瘤,确诊后医院立即为梁某进行了手术切除。住院治疗结束后,申先生就拿着相关的资料到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
未如实告知甲状腺结节病史,保险拒赔
保险受理后作出了拒赔决定,理由是调查发现梁某的病历中载明的“曾于20年前因甲状腺结节入院治疗”但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拒绝赔付。接到保险拒赔的申先生感到很无奈也很不公平,便向自己的律师朋友诉说,律师听说后便叫他提起诉讼,于是申先生就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查明认为,首先,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应当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及被保险人均是普通农民,毫无医学知识,对于甲状腺是否会复发根本不清楚,他们投保时被保险人并没有患病,且距第一次患病也已近20年,被告主张的该疾病是不可治愈的也仅是提供了相关医学资料,并没有权威的结论,故原告对于未向被告告知其曾患有甲状腺结节不具有隐瞒的故意,也算不上重大过失,被告主张原告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不成立。且被告应对保险的免责条款有提示说明义务,或对相关文字做加粗加黑以达到提示目的,但本案保险合同中并没有相关标注。
其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人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应该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行使解除权,超过三十日权利消失。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的被告在合同成立后两年内未行使解除权,应视为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综上,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向原告申先生支付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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