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山西太原的柴先生在保险业务员张某上门推销后,与其在家中签订了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险,续保两年后,2018年9月16日,柴先生感到颈部有肿块,并跟随吞咽上下移动,偶有压迫感,在家人的建议下,柴先生到当地的医院进行检查,医院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癌,次日,柴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了索赔请求。
保险:理赔遭拒欲诉讼
保险公司受理后,柴先生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险公司却迟迟没有发布理赔结果,2018年11月2日,保险公司发布了保险拒赔通知书,拒赔通知书称,柴先生在投保前患有前列腺炎,于某二级医院就诊,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影响了保险是否承保和作出提高保费的决定,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故拒绝理赔。协商无果之下,找到理赔的彭律师,想提起理赔诉讼。
律师:案件分析保险应理赔
廖律师分析了案件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投保人是否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在投保时,保险代理人仅是让投保人过目,这代替不了法定应尽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尤其对投保人的身体健康条件,保险公司必须向投保人说明和询问,投保人亦必须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并且保险公司的说明和询问义务应先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在保险公司没有询问的情况下,投保人没有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不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且保险合同属格式合同,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合同条款负有提示和说明义务,特别对一些免责条款,必须进行提示和说明,否则该条款不发生效力,而柴先生对免责条款并不知晓,只是在保单上进行了签名,保险代理人也未对免责条款作任何说明。综上,保险公司负有理赔责任,应当给予理赔。
听完彭律师的建议,柴先生立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彭律师的帮助下,最终成功获得理赔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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