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本着最大限度的诚实信用,不隐瞒有关订立合同的一切重要情况,以订立一个公平合理的合同。那么作为投保人为什么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呢?我们又该需要遵循哪些原则呢?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告知义务、保证义务、弃权和禁止反言。当中前两个方面属于约束投保人的义务。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若有违反,保险人即可取得合同的解除权或不负赔偿责任。
投保人遵循原则
1.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诉保险人。关于告知的内容,投保人在投保时应该告知的是重要事实。所谓重要事实,是指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人决定其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事实。关于告知的形式,我国保险法规定是询问回答式的告知形式,即凡是保险人书面询问的问题都认定为重要事实,保险人未询问的问题则不是重要事实,投保人没有告知的义务。
2.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它通常用书面形式或约定条款附加在保险单上面,如约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妥善保管。保证也有些是没有形成文字的,即默示保证。
最后弃权与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一旦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权利,将来就不得反悔而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对投保人没有约束力。
以上就是小编从保险法的角度来为大家阐述投保人为什么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大家明白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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