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河南的冯某及妻子杜某在三十岁而立之年向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重大疾病险,保险期终身。该投保书所附“健康告知”页中“您是否曾患有下列疾病或因下列疾病而接受检查或治疗?”一栏内列有各类疾病的详细询问表,其中第7条载明“……肝炎、肝炎病毒携带者……”杜某都在其所患的疾病选项后均手工勾选了“否”。投保后,每年如约缴纳了保险费3360元。
确诊肝癌,保险拒赔
三年后,杜某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诊治,被确诊为原发性肝癌。住院10天后,杜某病情严重恶化。于2018年12月29日去世。之后,丈夫冯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拒赔,当即就去咨询了律师。
律师分析,保险应理赔
律师分析认为,首先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其次保险合同成立至投保人去世,该合同已实际履行三年多,远超出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给予理赔。
冯某在律师的帮助下我成功赢得了诉讼拿到了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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