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高是一个壮硕的蒙古汉子,年纪轻轻但风险意识非常强烈,在25岁时就为自己和家人购买了重疾险和意外险,今年28岁的小高准备和女朋友结婚,但母亲的身体却不是很好,在小高的再三要求下,才去做了检查,后经医院确诊为直肠癌,无奈之下,小高将自己结婚的钱用来垫付母亲的医疗费用,想起之前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次日就拿着保单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受理后,却发布拒赔通知书称,经调查发现投保人患结膜炎病史,属于带病投保,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影响了保险是否承保和作出提高保费的决定,故拒绝理赔。小高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保险拒赔,保险诉讼
庭审中,小高称,不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因自身对于免责条款并不知情,合同由是保险业务员填写完毕后才给自己签的字。保险业务员也未对有关问题作出询问,何来未如实告知呢?
法院审查
经法院审理查明,保险业务员在办理该项保险业务时,仅是让投保人过目,这代替不了法定应尽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尤其对投保人的身体健康条件,保险公司必须向投保人说明和询问,投保人亦必须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而保险公司的说明和询问义务应先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在保险公司没有询问的情况下,投保人没有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根据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显示,投保人患直肠癌与既往病史结膜炎并无太大因果关系,且保险合同属格式合同,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合同条款负有提示和说明义务,特别对一些免责条款,必须进行提示和说明,否则该条款不发生效力,即这些条款并不是签字生效。故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应当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判处保险公司赔付保险约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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