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山东枣庄的邓女士在保险业务员孟某的再三推销下,于2016年2月在家中与其签订了重疾险保险合同,保额6万元,邓女士如期缴纳了保费,2018年4月,邓女士因身体不适,入院治疗,被医院诊断为黑色素瘤,医生为考虑邓女士生命健康,建议保守治疗,必要时手术,邓女士丈夫李某遂即就拿着保单至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了。
保险:理赔遭拒欲诉讼
保险公司受理后,李某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险公司却迟迟没有发布理赔结果,长达半年的理赔协商得来的是保险拒赔的决定,拒赔通知书称,邓女士所患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要求,拒绝理赔。李某不服,之后在朋友的帮助下找到保优赔廖律师,想提起理赔诉讼。
律师:案件分析保险应理赔
廖律师分析了案件认为,保险应该予以理赔,首先,邓女士根据保险公司业务员孟某的要求,在投保单上签名,并按约交纳了保费,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保险人按约履行了交纳保费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即负有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其次,因保险合同系被告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在保险单中,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从字面理解,该保险应为被保险人患有该保险合间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人提前给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的义务,投保人所患黑色素瘤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保险公司应负有按保险合同约定,提前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最后,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教中附加了必须实施了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作为赔付的条件,该条款与保单载明险种的字面意思相互矛盾,应作出有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相对方的解释,故该免责条款无效。且经多级医院诊断,由于邓女士所患黑色素瘤,做手术风险大,均建议先动态观察,在必要时手术。故保险公司以未进行切除肿瘤的手术,不能作为拒付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理由,应承担保险责任,予以理赔。
2019年1月,李某在廖律师的帮助下于法院诉讼,成功获得保险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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