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徐某在听了一场保险知识讲座后为自己及父亲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每年保费214,保额10万元,半年后,徐某父亲因身体不适,遂至医院检查,医生诊断为糖尿病,2018年9月,徐某父亲再次住院,后被确诊为肺癌,巨额医疗费使得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更艰难了,想起之前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便立即拿着保单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受理后,发布拒赔通知书称经调查发现,投保人患糖尿病病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影响了保险是否承保和作出提高保费的决定,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故拒绝理赔。徐某不服,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保险拒赔,保险诉讼
庭审中,徐某称,其父亲患糖尿病确诊是在保险期间,不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且自身对于免责条款并不知情,合同由是保险业务员填写完毕后才给自己签的字。保险业务员也未对有关问题作出询问,何来未如实告知呢?
法院审查
经法院审理查明,保险业务员在办理该项保险业务时,仅是让投保人过目,这代替不了法定应尽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尤其对投保人的身体健康条件,保险公司必须向投保人说明和询问,投保人亦必须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并且保险公司的说明和询问义务应先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在保险公司没有询问的情况下,投保人没有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且保险合同属格式合同,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合同条款负有提示和说明义务,特别对一些免责条款,必须进行提示和说明,否则该条款不发生效力,即这些条款并不是签字生效。故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应当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判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合同约定金额人名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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