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过户,保单未变更
家住沈阳的蒋先生在妻子林女士考到驾驶证之后就把自己名下的雪佛兰小轿车过户给了妻子,在过户前这辆雪佛兰已经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次年二月,两人离婚,之后原先过户的车辆又转回到了蒋先生名下,同年十月,蒋先生驾驶车辆经过大连时,由于车道突然变窄,避车不及,与对面驾驶小轿车的王某发生擦碰,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导致事故发生,蒋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
申请理赔,保险拒赔
事后,蒋某支付汽车修理费共2万元,赔付王某车辆损失六千元。次日,蒋某拨打保险公司电话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受理后,发布【拒赔通知书】称保险所承保车辆在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后,未及时变更保险信息及合同,且投保人或受让人也未通知保险人,故拒绝理赔。蒋某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存在不同观点,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沟通未果。
律师咨询,律师分析
于是在保优赔找到了刘律师进行咨询,刘律师分析案件认为,保险应承担理赔责任。
首先作为受让人并未对车辆进行改装,且未改变车辆用途。其次在车辆所有权转移时,应至保险公司进行变更合同,但并不会导致保险合同终止或者无效,受让人取得车辆没有增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对保险公司变更被保险人并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且受让人系车辆所有人,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
蒋某在刘律师的帮助下,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查明,采纳原告律师刘律师的观点,认为如以保险公司的理由不承担理赔责任,违背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被告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蒋某的车辆损失及三者险损失按事故责任赔偿。判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金额赔偿蒋某2万6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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