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鱼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鱼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及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支付办法。
第三条新农保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新农保工作。组织、宣传、监察、编制、发改、公安、民政、财政、农业、人口计生、统计、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具有鱼峰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五条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新农保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档次随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适时调整的标准随之调整。
第六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七条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缴费补贴标准为:按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5元。
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除享受缴费补贴30元外,政府还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具体代缴标准为: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每年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100元;农村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每年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50元。上述缴费困难群体选择最低缴费档次(不含最低档次)以上缴费的,政府不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档次所需缴费补贴资金及给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对象、低保对象代缴养老保险费的资金来源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我区增设的600-1000元5个缴费档次,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缴费补贴标准的资金由城区本级财政承担。
第四章 个人账户
第九条 城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帐户资金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村集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等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的资金;
(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资金;
(四)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或存款利息收入。
第十条 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在积累期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 城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个人账户的建账、记账、转入、转出、中断缴费和恢复缴费账户处理、对账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存储额只能用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除第十二条有关情况外,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可以申请按月享受新农保养老待遇。
第十五条新农保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计发标准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其中:55元基础养老金,2012年1月至6月的资金来源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40号)规定执行, 2012年7月以后的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超过55元的部分资金由城区财政支付。
2、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提高月基础养老金1元,所需资金由城区财政支付。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支付,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列入统筹地区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参保时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在本村范围内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年度政府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七条 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时,城区人民政府也随之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六章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第十八条 参保人在本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转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档案予以转移,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
第十九条 参保人在自治区范围内跨市、县(区)转移,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和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转入地未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第二十条 参保人跨自治区行政区域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相关制度的衔接
第二十一条 新农保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以及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衔接,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城区级统筹,今后随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保制度实施情况,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提高统筹层次。
第二十三条新农保基金纳入城区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计账和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新农保基金以城区级为统筹单位,实行预决算制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编制新农保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年度决算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新农保基金用款计划,定期将资金划拨到新农保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将新农保基金纳入日常业务监管范围,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情况,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章 经办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加强新农保经办机构建设,配齐新农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第二十七条区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新农保业务的参保登记、缴费管理、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
区新农保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八条 区新农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统计、稽核等管理制度,定期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及时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运行情况,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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