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2015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8元/人,省财政补助247元/人,市财政补助22.5元/人。中央、省和市补助以外的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担。为了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我市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足额安排应负担的财政资金。
新增筹资将主要用于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完成 “十二五” 医改规划的任务目标,落实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实现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
按照通知要求,我市已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进一步提高经基本医保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中大病保险的支付水平,确保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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