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部分内容的通知》[沪府发(1998)12号]关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基数的8%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1999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业人员按本人工资收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5%调整为6%。
二、个人缴费比例调整后,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基数划入个人帐户部分的比例调整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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