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日起,宁波全市范围内将建立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将加大额度补偿,市区统筹范围内的最高补偿限额为50万元。据悉,大病医疗保险保障对象为宁波市范围内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共分为市区、余姚、慈溪、奉化、宁海和象山6个统筹地区,其中市区包括了市本级和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高新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符合大病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进行支付,参保人员仅支付本人应承担的费用。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合)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后,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2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下列比例予以支付:2万元至5万元(含)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50%;5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55%;10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各地的支付限额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市区统筹范围内的最高补偿限额为50万元。截至2013年末,宁波市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为346.3万人,其中市区229.8万人;全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为104.2万人,其中市区67.1万人;全市新农合参合人员为266.2万人,其中市区50.3万人。
宁波市人社局副局长王晓光表示,宁波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均达到了72%以上,基本达到了国家“保大病、保基本”的目标要求。(陈怡)延伸阅读: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参保人员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规定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以下两部分费用:(1)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住院起付标准以内个人自负的医疗费和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按比例承担的医疗费;(2)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剔除自费和自付)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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