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成都市人社局和社保局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成都市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成人社发〔2014〕55号,简称《暂行办法》)正式施行相关情况。
一、亮点凸出、富有成都特色《暂行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职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居保)两大支柱实现了无缝接续。成都特色。成都市居保办法采用的是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因此在接续办法上具有明显的成都特色:市域内居保转职保可以选择换算、补差、合并个人账户等方式,同时还明确了重叠缴费和清退的具体规定。全景方位。《暂行办法》不仅考虑了市域内转移,还涉及到跨市域职保和居保相互之间的转移,真正做到了全方位零死角。多种选择。《暂行办法》设置了多种转移方式,供参保人员自由选择,以充分尊重参保人员的意愿。并轨奠基。《暂行办法》通过合理引导居保转职保的发展趋势,逐步扩大职保的参保覆盖面,为最终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自由选择、尊重参保群众意愿《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职保、居保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在转移办法的设计上充分尊重参保人员意愿、以维护其养老保险权益,具体分为市域内转移和市域外转移两种办法。
(一)市域内转移。一是居保转职保。选择一换算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全额转移,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分别换算为职保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选择二补差按职保个体参保人员缴费金额,扣除对应缴费年限本人按居保已缴费金额,一次性缴纳差额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其中,缴纳2013年以前差额部分,以对应年度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2014年以后缴费年限差额部分,以对应年度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作为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差额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后,个人账户、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转移到职保。选择三合并个人账户将其个人缴费和按省政府规定标准的缴费补贴合并为个人账户,并入职保个人账户。二是职保转居保。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全额转移,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分别转换为居保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同时终止职保关系。三是关于重叠缴费的处理。市域内居保与职保在同一时间段内有重叠缴费的:选择按照上述规定换算或补差后,合并缴费基数、个人账户,累计计算缴费年限;未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申请清退并终止居保或职保关系。清退并终止居保关系的,退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清退并终止职保关系的,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市域外转移。一是市域外职保转本市居保。分两步:先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国办发〔2009〕66号)规定转移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再按市域内职保转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二是市域外居保转本市居保。其个人账户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文件规定执行。三是成都市居保转市域外居保。将其个人缴费和省政府规定标准的缴费补贴合并为个人账户,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规定转移。四是成都市职保转市域外居保。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转移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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