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讯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市政府决定,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已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纳入保险范围。被征地农民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业人口。实施前的因土地被征用的农业人口也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两部分组成。统筹资金包括政府出资部分和村集体出资部分。
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收入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村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及其它收益中列支。个人账户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缴纳资金及其利息组成。个人缴纳标准分为两档:一档为3600元;二档为6600元。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档,一经选定,不得变动。纳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前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被征地农民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保险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保险金从统筹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缴费36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12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90元,个人账户资金30元;个人缴费66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16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105元,个人账户资金55元;实施后的被征地农民达到规定的年龄,但个人未缴费的,每人每月发给基础养老保险金80元。此外,在实施前未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男现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由政府和村集体自施行起发放基础养老保险金,其待遇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月80元。其中,政府每人每月补助50元,村集体原则上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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