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针对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日常管理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省人社厅近日出台了新的规定,我市已开始执行。
据了解,按照新规定,企业职工经组织批准在省内调动到新单位工作或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时,不受法定退休年龄前12个月的限制,2010年7月1日后受限制未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可予以补办。企业职工经组织批准调动到外省企业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有关规定转回我省享受退休待遇,经原用人单位同意,可在原用人单位办理退休审批手续;调出我省时未经组织批准或自行离开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有关规定转回我省享受退休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原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针对欠缴保费问题,新规也明确:在办理转移接续期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在转入地予以补缴;参保人员在转移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规定在转出地补缴后再办理转移手续。在线商城欢迎您的光临www.cpi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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