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先生咨询:他在去年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同时,还补缴了个人账户的利息。请问补缴养老保险及利息是否有依据?
市人社局解答: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80号)规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次性补齐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据《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若干问题的规定》(辽地税发[2001]111号)文件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部分,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应补利息,再缴纳应补费款利息等。
在实际操作中,缴费单位和个人须持《社会保险费利息计算单》,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个人账户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利息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地税机构缴纳。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广大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维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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