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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4月出台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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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4月1日起,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将出台新规。昨天,《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示。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

4月1日起,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将出台新规。昨天,《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示。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征求意见稿提到,将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养老金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各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标准。 
   苏州市于2011年底出台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起草的征求意见稿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合理分担个人与政府责任,科学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完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衔接。
    征求意见稿规定,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参保人员按年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各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缴费档次和标准,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昨天,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说,居民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征求意见稿明确,基础养老金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各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标准。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加发部分随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步调整。 
   根据征求意见稿,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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