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将被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此次新纳入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人员是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和已按相关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截至今年10月24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未参保企退人员中,1993年1月1日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可选择补缴单位和个人的当期费用,也可选择由个人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费。与原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由个人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补缴费用时,将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从办理参保手续当月起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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