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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规定五类人员可以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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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6月1日起将施行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计发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五类人员可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该文件的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五类人员可以转移

6月1日起将施行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计发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五类人员可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该文件的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五类人员可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6月1日起将施行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计发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五类人员可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该文件的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
五类人员可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文件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就业的,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基金转移接续手续,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人员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具有聊城户籍的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返回聊城就业以及在外市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且待遇领取地确定为聊城的,按照鲁政办发【2010】50号文件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的规程按照鲁人社办发【2010】149号文件处理。文件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用人单位故意虚报、瞒报、漏报职工实际应参保人数或故意中断单位缴费和职工正常缴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跟踪审计稽核,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并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金按缴费基数20%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缴费基数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6月1日起将施行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计发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缴费基数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文件还对养老金的补缴范围作出规定,原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招用的临时性用工(含季节用工),与原招用企业未间断劳动关系工作至今的,可自最后一次进入本企业工作时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中断缴费的,按规定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新参保单位的已参保人员的补缴时间以参保人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基准确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自参保之月起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以补缴形式追加缴费年限。这些人员申请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时,人社部门要严格审核申请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经审核确认后方可补缴。补缴基数按欠缴对应年度统筹地区缴费工资(1995年以前的按照1995年的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补缴比例按欠缴对应年度的比例进行补缴,并按规定的记账利率加收利息。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据实计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及职工个人账户,收入的利息并入统筹基金。补齐15年保险费可领养老金6月1日起将施行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计发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都可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有:正常退休男60周岁,女50周岁(退休时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照55周岁执行);特殊工种男55周岁,女45周岁;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情况包括: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积累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的5年内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按实际年龄办理退休享受待遇。继续缴费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按第5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齐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
另外,根据鲁人社发【2011】34号文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期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对三年内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水平下降幅较大的部分人员加发一定数额的补贴。2011年至2013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仍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基本养老金,对于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按一定比例发给补贴。2011年退休的,补贴额为本人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的差额部分的80%;2012年退休的,补贴额为差额部分的50%;2013年退休的,补贴额为差额部分的20%。2014年以后退休的,不再加发该项补贴。2011年1月1日起,对参保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再按零计算指数,对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5年以上的企业职工,其中断缴年度的指数按照0.4计算。缴费工资不超过省平均工资的3倍缴费工资是指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的缴费基数,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超过省平均工资的3倍。文件规定,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超过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按照劳社部发【2007】2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部分军退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书序,原有军龄可视为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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