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我省城乡居民在省内异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今后我市城乡居民可在省内异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这项政策将有利于促进人员的合理有序流动,有利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一大突破。
通知决定,在我省(不含厦门)推行本省城乡居民持居住证(或暂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我省16至59周岁城乡居民,在省内异地居住(不含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城镇)且持有居住证(或暂住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已在户籍地参保的,可将保险关系转移至居住地。
符合条件者可到居住所在地村(居)委员会申请参保登记或办理保险关系转移,并按居住地有关规定选择缴费档次和缴纳保费。异地参保人员由居住地返回原户籍地的,也可自愿将保险关系转回原户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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