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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医疗保险岗位医师需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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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求《宜宾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岗位医师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函各医疗机构:根据省、市2012年医改工作安排,我局草拟了《宜宾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岗位医师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求《宜宾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岗位医师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函各医疗机构:根据省、市2012年医改工作安排,我局草拟了《宜宾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岗位医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请你们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讨论研究,提出宝贵修改意见,并将修改意见于9月29日前反馈至市局医疗保险科。
联系人:周详电话:51030582012年9月13日宜宾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岗位医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川办发〔2012〕26号)关于“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岗位医师(以下简称岗位医师)是指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在定点医疗机构中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或具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实施岗位医师管理,目的是规范定点医疗机构临床医师的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实现用比较经济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医、保、患关系。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三条实行岗位医师登记备案制度。
申请岗位医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并具有医疗处方权;(三)能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愿意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四)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强烈的责任感、事业心;(五)自愿参加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业务及相关知识考试,且成绩合格第四条岗位医师申请程序:(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按规定具有处方权,愿意承担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均可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二)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第三条前四款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者,参加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的医疗保险政策法规、业务及相关知识考试。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采取闭卷形式考试,年龄在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的采取开卷形式考试。(三)考试合格者,填写《宜宾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岗位医师申请登记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医师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和网上公示后,予以登记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定点医疗机构与登记备案后的医师签订《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岗位医师服务协议》(附件2,以下简称《岗位医师服务协议》),协议期限为2年。协议期满后如无扣分记录的则自动续签协议,如有扣分记录的则重新考核登记后续签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做好新增医师申请登记、退休、离岗及调出医师的协议终止或变更等动态申报管理。(四)在启动本办法时,对现有定点医疗机构中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且近2年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没有违规现象的人员免予考试,实行一次性集体准入制度。在其填写《岗位医师申请登记表》,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后,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和网上公示,予以登记备案,并委托定点医疗机构与登记备案后的医师签订《岗位医师服务协议》。今后凡新增岗位医师登记备案(含有扣分记录人员的重新考核登记)均按照本条前三款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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