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今天下发通知,对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职工参保做出规范。
通知要求,国家和省已经明确规定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待遇计发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扩大国家和省规定的转制事业单位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范围,将未列入规定范围的转制事业单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通知指出,未参加社会保险、停产多年和无缴费能力的集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其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各地不得擅自将不符合参保条件的集体企业职工及其退休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已经纳入参保范围的,要立即纠正,正在纳入的,立即停止。 通知还对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职工参保做出具体规范。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的参保,不得擅自新开口子,将过去已经参保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重新改按新比例征收养老保险费,也不得自行改变年度的征缴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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