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200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和对象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在2003年,6月30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1、各地应根据当地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水平、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按照不超过下表所列标准乘以各地调整系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与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当地退休人员(不合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月增发标准。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与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水平相比偏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财政保障有困难的地区,可在此基础上作适当调减。缴费年限调整标准不满15年26元15-19年30元20-24年34元25-29年38元30-34年42元35年以上46元(注: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下同)2、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照当地调整系数乘以50元的标准调整。低于50元的按50元调整。3、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当地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的标准调整。三、资金来源此次调整所需资金然各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的市、县(市)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省政府确定的34个养老保险基金困难市县完成6项任务较好的,如自筹确有困难的,由省予以适当补助。
四、调整时间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五、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六、各地要高度重视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工作,努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足额征收,不断强化支出管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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