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里区关于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式实行,湖里区在《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对湖里区户籍中符合参保条件且年满46-59周岁居民,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方面给予补助,湖里区每年将为此项补助投入100多万元。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实施意见》施行前已参保且之后连续缴费的,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补助100元,补助期限3年。《实施意见》施行前符合参保条件但尚未参保的,由个人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补助100元,补助期限自参保当年至本实施意见有效期满。
同时,对于残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的人员,由个人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重新确认参保档次,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标准参保的,湖里区将在最低标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00元补助。另外,以上四项对象中的计生户,每人每年还可以再增加100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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