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们的保险意识越来越强了,很多家企业也都会给自己有包企业财产险。一起来看一起案例吧:一户外媒体广告公司租赁了一间15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随后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转眼合同签定的日期已到,不料,广告公司员工在夜间进行焊接工作完成后,就离开了工厂,但在焊接过程中喷溅出的火花却溅到一批刚进的原材料上,导致了火灾的发生,损失惨重。广告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请求赔偿,却遭到拒绝。经多次协商无果后,该广告公司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这个广告公司和车间所有人签订合同的期限是一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广告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因为广告公司效益非常好,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该工厂以广告公司经常在晚间作业,影响到周边居民为由,拒绝了广告公司的续约请求。因此广告公司只好边生产边寻觅厂房准备搬迁,转眼合同签定的日期已到,该工厂催促其尽快搬走,而广告公司经理多次向该工厂解释,请求再宽限一段时间,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最后该工厂只好答应广告公司的请求并同意再宽限一个月的时间。而就在这个期间广告公司员工在夜间进行焊接工作完成后,就离开了工厂,但在焊接过程中喷溅出的火花却溅到一批刚进的原材料上,导致了火灾的发生,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6万元,原材料损失9.2万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65000元,这样的损失可以说是很大了。火灾发生后广告公司遂向保险公司提出请求赔偿,但是却遭拒。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该广告公司与工厂的合同已经到期了,那么该广告公司对于校办工厂的厂房已经不具有保险利益了。所以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机器损失6万元,原材料损失9.2万元,对于厂房的修理费不予赔偿。双方进行了长时间的协商与磋商,未果,该广告公司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租赁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是否仍对厂房修理费进行赔偿?
广告公司认为:虽然租赁合同已到期,但广告公司现仍使用该房屋,并且是得到校办工厂认可的,而保险合同并未到期,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租赁合同到期后,广告公司对于校办工厂的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况且广告公司在合同到期后仍使用校办工厂的厂房本来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最后法院经过调查认为,广告公司与校办工厂的合同虽已到期,但广告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合同却是真实有效,在合同中的保险标的也是该校办工厂,根据我国民法50条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它形式。本案中,校办工厂的法人代表最终同意广告公司可以延期一个月搬走,是校办工厂对广告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厂房行为的认可,即视同为广告公司对校办工厂这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广告公司65000元的房屋修理费。
【本案点评】
1、此次案件中主要是针对广告公司是否对校办工厂具有保险利益展开的诉讼,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如果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则该保险合同无效。
2、对于广告公司对校办工厂是否具有保险利益问题上,广告公司本身是具有一定责任的,因其于校办工厂的合同己到期,是在没有明确的合同下进行使用校办工厂的厂房的,所以广告公司应将此次事件事先告知保险公司,以便在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在责任认定上有一个确实的依据。
法院的判决可以说是很公正了,在充分考虑了二者的责任后,做出了这样的判决决定。这也提醒广大投保人,一些关于财产险的理赔范围和相关的注意事项一定要提前打听清楚,选择最划算的险种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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