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9月2日在大连召开的中国养老保险发展国际研讨会暨第二届企业年金与保险发展论坛上获悉,我省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果,为我国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做出了有益探索,起到了先导和示范作用。 我省从2001年7月1日起,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其中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主要是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调整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和建立企业年金三项试点。
经过3年试点和试点后一年多的实践,三项试点都取得了积极成果,特别是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顺利实施,对在全国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效机制、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先导和示范作用,也为我省加速市场化进程,加快制度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市场化创新和老工业基地振兴,创造了起步条件、制度保障和改革基础。 从2001年7月1日起,我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个人缴费比例由5%调整到8%,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到8%,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运营。
截至今年6月末,全省已累计做实个人账户基金163.6亿元,率先在全国实现了中央政府提出的“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的目标,促进了“现收现付”向“统账结合、部分积累”养老金制度模式的根本转变;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改革,促进了养老金结构水平的合理调整和替代水平的逐步降低,通过对58万试点后退休人员按新老办法的对比测算,截至2004年12月,月人均基本养老金509.6元,提高了41.3元,剔除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因素,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提高24.6元;2001年7月1日,我省开始启动企业年金试点,2002年9月,率先出台《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对企业年金的制度建立、基金筹集、税收优惠、支付方式做了明确规定,截至今年6月末,全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参保企业达到1500多户,参保人员30多万人,积累资金20多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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