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城镇与城乡养老保险实现双向转移7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发布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出台《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意见》,从7月1日起,宁夏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双向转移。已按照政策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在此范围之列。实现两种养老保险的双向转移后,将有利于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配置,破除劳动者在城乡之间流动的制度障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养老失业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后,参保者不管在哪里参保,在养老保险顺利实现转移后,个人的利益都不受损失。按照新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制度人员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允许在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相互转换。两个制度之间相互转换时,需封存其原制度的关系和账户,开启新制度的关系和账户,始终保持养老保险关系的唯一性。允许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参照进城务工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按照规定向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跨制度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可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再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记者了解到,截至今年6月底,宁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80.2万人,已经领取待遇的有35.5万人;截至5月底,宁夏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45.2万人,领取待遇的有42.86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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