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规定对新征土地实行“先保后征”,政府补贴资金不提前到位的,不得批准用地。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同一个人账户,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意见》明确,被征地的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行调地安置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其拥有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符合以上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被列为保险对象。意见规定,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被征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政府批复文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土地批准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完成养老保险参保工作。
参保时60周岁以上的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即缴即领(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未满60周岁的在年满60周岁时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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