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弥补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不能享受丧葬费和抚恤费的空白,日前,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出台新规:2014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职工,将按照丧葬补助金2400元和一次性抚恤金14000元的标准兑现待遇。 据了解,为深入贯彻落实2011年7月1日实施的和有关政策规定,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出台了新规。 “新规中规定: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将按照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的标准发放。”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后,由参保企业或参保人员法定继承人携带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参保人员死亡证明书、火葬证明书和相关参保印证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局申领相关待遇。
据悉,此规定的出台,一方面是降低了参保人员的参保风险,减轻了参保人员的负担;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弥补了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不能享受丧葬费和抚恤费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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