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03号 劳动 企业 养老金 函 关于黑龙江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厅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2年7月1日 起,按月人均32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 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同时,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合理确定退休早、 基本养老金偏低退休人员的调整水平。 你省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 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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