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粤人社发〔2011〕37号二、适用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向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一)男年满65 周岁,女年满60 周岁。(二)1998年6 月30 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 年及以上。(三)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三、申报地:继续缴费地四、缴费年限:按申请人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的时间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五、补缴基数:按省平基数,年递增5%六、补缴比例:20%七、补缴待遇:一次性趸缴人员缴清全部费用后,可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发放。一次性趸缴年限与趸缴前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有关规定后可申领待遇,一次性趸缴期间的缴费指数按“1”计算。具体办法按粤府[2006]96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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