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曾经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补缴。一、文件依据:粤人社发[2011]193号二、适用范围:凡曾经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三、补缴条件: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相当于男在1950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在1960年12月31日前出生)。四、申报地:原单位所在地五、补缴年限:原则上根据申请人在城镇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低于15年的,可自愿选择按15年缴费。六、补缴基数:2408-13404(自行选择)七、补缴比例:20%(个人账户8%,统筹基金12%)八、补缴待遇:缴清全部费用后按有关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缴费指数等于缴费基数除以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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