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管理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8号)和《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和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2789号)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各参保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4%。二、个人缴费比例仍按国家规定的8%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仍按国家规定的20%执行。三、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本通知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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