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底,我县出台了《新丰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标志着我县已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该实施办法消除了城乡差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缴费、待遇、参保条件各方面均实现了城乡一体化。在待遇方面基础养老金从2014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65元提高至80元,480元以上档次的缴费补贴从30元提高到60元。
现在缴费档次选择性更多,原缴费档次为10个,从每年120元到每年最高1200元,农村居民只能选择前5个档次缴费。新实施办法缴费档次也定为10个,前5个档次不变,但后5个档次标准有提高,分别为每年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不再区分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城乡居民均可按年度选择任一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此外,实施办法扩大了特困群体范围,在原有的“重度残疾人”之外,新增了“精神和智力残疾人”,让更多特困人员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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