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池县制定印发了《盐池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凸显了对全县被征地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保障政策,体现了政府的担当责任,解决了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一是明确了保障范围。
凡是2012年1月1日以来经依法批准,由县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具有盐池县常住户籍,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家庭承包地被全部征用或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0.8亩,且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不含在校学生)均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是明确了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分别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同险种,规定了各自的缴费基数、政府承担缴费补贴、个人缴费比例、一次性趸缴年限及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三是明确了资金渠道。县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实施征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由县人民政府在征地前一次性全额划转。2012年1月1日至本方案实施前产生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最迟于2015年12月31日前划转完毕。该方案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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