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建国后长达30多年时间里,作为计划经济体制的特殊产物,在保障职工群众基本养老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发展。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自它产生之日起就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改革中明显地暴露出其弊端。主要表现为:
1.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自肋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城乡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发展,但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仍主要在国有企业实行,城镇区县以上大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执行,区县以下小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上没有法定的养老保险制度。甚至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等也没有统一的养老保险办法。由此产生了在享受养老保险权益上的不平等,使人们把进入全民单位就业作为理想目标,不愿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一全民、二集体、不三不四千个体”,影响了劳动力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合理流动和多种经济形式的共同发展,以及多渠道就业政策的实施。
80年代以来,退休人员和退休费用大量增加,而“企业自保”,以及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低,使新老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不均衡的矛盾日益突出。例如上海卷烟厂80年代初有5877名职工,退休4068人,占在职职工比重将近70%。本溪钢铁厂10万职工养4万退休人员。一些亏损企业因无力支付退休费,被迫减发停发养老金,导致退休人员上访不断,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企业也因养老负担沉重而影响了竞争能力。
2.养老保险给付层次单一。传统养老保险制度,只是一个层次,这也是计划体制下实行低工资、高就业、泛福利的必然产物。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保险费,企业不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意识淡漠。
3.养老保险享受权利和待遇水平受职工身份的限制,不能实现平等给付。职工退休时的养老保险待遇根据个人的身份地位确定,不同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之间、合同工与固定工之间、临时工与正式工之间、普通职工与干部之间的享受权利和待遇水平存在较大差异。
19.我国传统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哪些弊端? 1.养老金计发办法缺乏市场适应性。企业职工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在等级工资制度基础上,自50年代确定以标准工资为计发基数以来,一直未作改变。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许多非公有经济单位从业人员未实行标准工资制,因而无法按国家原来规定的以标准工资为基数计发养老金。随着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的改革,企业内部分配形式出现多样化,标准工资在职32212资收人中所占比重明显下降,职工原有的标准工资名存实亡。传统养老保险制度以标准工资为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办法渐渐难以为继。
2.退休条件和待遇标准不尽科学合理。传统养老保险制度工龄满10年以上的职工都可享受长期养老待遇,条件偏宽。规定工龄满20年以上都按同一比例计发待遇标准,有的工龄30-40年也是同一计发待遇标准,难以充分体现工龄长短不同、劳动贡献不同的差别,干长干短都一样,不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3.养老金未与工资和物价增长指数挂钩。在50年代和60年代,职工养老金按规定领取,一般很少作调整变动。随着物价改革的发展,物价水平的提高使原有的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应降低,因为养老金是以过去较低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计发的,没有建立调整机制。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增大,不利于体现离退休人员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4.文革以后形成的“企业保险”加重了企业和国家的负担。退休负担轻重不一,苦乐不均,影响了企业的发展。文革早在1976年就结束了,而社会统筹直到将近10年之后才得以恢复。由于长期没有实行预筹积累的制度,这也是至今巨额的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难以偿还的主要原因,这是一个巨大的历史包袱。然而,历史没有假设,历史造成的包袱问题只能采用改革创新的办法来解决。而90年代中期发展为社会统筹向个人账户借账,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混账管理,个人账户空账运行,更加剧了这一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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