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许多职工失业或下岗,他们是否要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特别是那些困难企业的下岗职工,如果企业暂时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怎么办?重新就业后的人养老保险关系怎样衔接?
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情况直接关系到职工退休时能否按月领取养老金以及养老金的多少。尤其对于统一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职工来说,统一制度前本人的缴费年限还直接关系到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企业缴费的一部分都要划人职工的个人账户,作为职工退休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依据。因此为保障职工的权益,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116号)规定,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用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所缴纳的费用计人个人账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同时职工也应该督促企业按时足额缴费,以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
失业人员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失去了劳动收入,因此可以暂时不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照常计息。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下岗职工虽然暂时失去了工作岗位,但仍是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在册职工,所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下岗职工到新单位就业并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应继续在新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无论再就业或不再就业,参加统筹前的连续工龄应该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他们在下岗或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他们中从事个体和私营经济的职工,可以按当地政府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继续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委托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或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及相关部门代收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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