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雇员和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产生和发展经历了自发互助和有组织的互助阶段,然后进入国家立法阶段,迄今已有100多年历史。18世纪工业革命后,人口相对集中于城市,工业化和城市化使传统的家庭保护职能,包括赡养功能逐步弱化,企业迅速取代家庭成为城市的基本生产单位,靠工资为生的劳动者在各种经济风险加大的情况下,难以单独承担赡养老人和自我养老的重担。生产的社会化在加剧社会分工的同时,加深了劳动者之间的社会联系,劳动者对社会的依赖程度日益增强,这是养老保险制度产生的社会基础。生产的社会化和市场的扩大使社会财富空前增加,劳动者对基本生活的需求,在内容和标准上也不断提高,个人的需求包含在整个社会需求结构的相对平衡之中,社会财富的增加促使社会养老需求呈螺旋式上升,这是养老保险制度产生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养老保险制度最初在工业革命的摇篮——欧洲实行,又是工人运动的结果。工人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基本的生存权利,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斗争目标直接包含解决劳动者的生、老、病、死、伤残等问题。在工人运动强大的压力下,被称为德国“铁血宰相”的奥托·冯·俾斯麦政府被迫于19世纪80年代,第一次以帝国议会法令的形式,制定并公布了疾病、工伤和养老三项社会保险立法,成为社会保险的创始人。
德国1889年颁布的《老年和伤残社会保险法》标志着现代养老保险制度的诞生,同时也开创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这是一项国家强制缴费的养老制度安排,费用来自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从而避免了资金来源完全由政府承担的重负。由于雇员缴费之后就取得了领取养老金的权利,这与社会救助必须经过家庭经济调查的方式相比,保全了养老金享受者的人格不受损害,而且手续相对简化,易于管理。在保障范围上解决了广大雇员和工薪劳动者这一社会主体成员的养老问题,也就等于解决了社会的主要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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