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经济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复杂性和艰难性,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主要原因如下:
1.法制规章不健全
建国初期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及70年代制定的国发[78]104号文件规定退休制度仅适用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全民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企业。1989年制定的《劳动部关于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中曾规定国家对私营企业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但过于简单,无具体操作办法,最终使这项制度流于形式,形同虚设。其他非公有经济也因类似原因,始终没能参保缴费。同时,上述一些管理制度中的规定,均属行政指令,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雇主没有形成参保的强制压力,私营业主拒绝参保和不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无从惩治。1995年,在劳动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计划》的通知下达后,因为政策、措施、管理手段、宣传力度等方面的原因,使这一阶段扩面指标远远达不到预定的目标。
2.认识不到位
在雇主和雇员中普遍存在着模糊认识,尤其在个别地方政府中存在着错误认识和做法:
——社会保险是“杀富济贫”,“加重企业负担”,“乱收费”,“是国企的事,与我们无关”,“是免费午餐”,“自愿参加”。
——“老板为员工付工资天经地义,再为员工缴社保费没道理”。
——“我们已经给员工高工资,还上了商业保险,没必要再参加社会保险了”。
——有的企业只为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等企业关键人员、老板本人、老板亲戚等办理养老保险。员工要求办理,则提出:员工必须满本企业的一定工作年限。
——有的员工只顾年轻时多挣钱,对养老保险缺乏切身体会,认为“退休早着呢,参加养老保险不必着急”。“上不上保险无所谓”,“我们老板说,上养老保险不合算,我们公司工资高,现在缴得多,以后领取养老金比国企职工高不了多少,想想每个月被扣上百元,太不合算,以后到底能领多少也不清楚”。
——“参保缴费会增加劳动力成本,有碍投资环境”,于是“要不惜任何代价为外商外企创造投资软环境”。曾有一些地方政府竟以“改善投资环境”为名擅自减免一些外资企业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以上这些原因只是众多原因中的一小部分,其余的一部分大家可以在在线商城上了解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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