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将社会保障与储蓄保险两种模式有机结合,体现横向的社会共济保障和纵向的个人自我积累相结合。目前该模式的难点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我国正处在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转轨阶段,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了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发条件和计发办法。统一制度后,不同类型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怎样计发,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计发的前提条件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统一制度实施之前参加工作的,含视同缴费年限)。
1.关于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关于过渡性养老金,它是计算“中人”临界点之前的养老金,是统一制度后“中人”基本养老金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统一制度之前(或者“统账结合”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其原来的工作年限中没有实行个人账户,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年限的劳动贡献情况,因而其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不能简单地用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来计算,还应当加上没有个人账户年限的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可以弥补这一个空缺。
过渡性养老金与缴费性养老金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缴费性养老金是前些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设置的一种养老金,其计算公式基本与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相似,区别在于缴费年限上,缴费性养老金的缴费年限是指本人全部缴费年限,而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只是“中人”临界点之前的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是缴费性养老金的一部分。
2.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是我国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产物,试点地区早在1992年即开始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在全国普遍推行是在1995年。个人账户的主要功能:一是职工在职期间,逐月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企业缴费中划人个人账户的保险费金额及其二者的利息;二是职工退休时,作为计算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主要依据。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求为每一个职工建立惟一的、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职工退休时从个人账户中支取的养老金称为个人账户养老金。职工整个在职期间,其个人账户中可能计人的储存额包括:(1)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全部;(2)企业缴费中按规定划人个人账户的部分;(3)账户储存额的利息;(4)储存额运营应得的收入。以上四部分构成个人账户储存总额,当职工退休时,以这一总额除以120,即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即职工退休后每月可从账户中支取的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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