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将社会保险定义为:社会保险是一种将汇聚的风险转移给某一组织(通常是政府)的一种机制,要求该组织根据所有下列条件,当某些预定损失发生时依法向被保障人或其代表提供货币或服务给付:
①保障在任何可能情形下都是强制性的。
②除非是在刚开始的过渡期内,获得给付的资格实际上要来自于申领者或与申领有关方,或由申领者的亲属向(保险)计划的缴资;不要求个人证明财务来源的不充足性,尽管具有亲属关系。
③对任何个人的给付一般不直接和他(她)或与他(她)的有关方的缴资相关,而是经常对收入进行再分配而使某些群体,如过去工资较低或亲属较多的人得到好处。
④在给付的融资方面有确定的计划,该计划的设计考虑到了长期的充足性。
⑤费用主要来自被保障人的缴资、被保障人雇主的缴资,或他们双方的缴资。
⑥计划是由政府管理的,或至少是政府监督的。
⑦计划不是政府为其现在或过去的雇员单独建立的。
这个定义虽长,但将社会保险的内涵和外延都阐释得相当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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