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照顾的程度和领域各有不同。需要照顾的主要特征是“自顾能力降低”,可能是疾病的结果,可能是残疾的结果,或年老的结果。换句话说,需要照顾的定义是不完全不具体的社会功能(不能完成有酬工作,即,有酬职业在这方面不起作用)。
从这,—简单描述可以清楚地表明,需要照顾病残人或老人的社会情况并不构成典型的或“传统的”社会风险(以疾病、伤残、失业、老年而论),(见第102号公约),而是一种“附加的风险”(即,在另一种风险前提下的风险)。
为此,“对照顾的需求”,特别是“对长期照顾的需求”,不管是社会立法还是社会保险制度,都没有给予清楚地处理。“对长期照顾的需求”这一术语的含糊性主要在于它没提到个人的条件,而只是描述了一种具体的社会情况,并且指的是一个人的需要,特别是他对照顾的需要。为了平衡这些功能上的赤字,就需要技术设施,家庭设备,家庭中另—成员的帮助。至于已经找到的、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办法,必须首先指出,就如问题是不确定的一样,解决问题的办法一般也是各不相同的。在大多数国家中,对需要照顾的人的救济是由各种各样不同的代理人仅向具体的人员在具体的环境下提供的。接受照顾的权利和照顾的多少主要取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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