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处分人员的工龄计算方法
(1)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计算工龄。因反革命罪行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应自恢复政治权利之日算起;因其他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被剥夺政治权利前与恢复政治权利后的工龄应合并计算。
(2)对于受到管制处分的反革命分子或坏分子,不论是否戴帽子,其工龄自管制期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3)职工在反右斗争中被戴上右派分子帽子、在四清运动中被戴上贪污分子帽子的,以及由部队移交地方的右派分子,凡没有被开除、没有送劳动教养、没有被判刑的,他们戴帽期间的工作和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4)职工系地主、富农成分的,包括买地或继承父业评定为地主、富农成分的,其工龄应从改变成分以后重新计算。具体可分别不同情况计算: 决定不给戴帽子的地主分子,在其最初参加工作的五年,可划为改造时间,从其参加工作的第六年起开始计算工龄。富农分子,从其参加工作的第四年起,开始计算工龄。戴上地主、富农分子帽子的,从摘掉帽子之日起计算工龄。
(5)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其缓刑期间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计算,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
(6)汽车司机肇事后被判刑,经审查鉴定不属于破坏性质或其他政治事故,不属作风恶劣,有意识闯祸,而是由于无意的或经验不足、技术水平不高而招致事故,刑满释放后经判刑机关同意,由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其连续工龄可以前后相加计算,服刑期不计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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