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全额计发。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满 35 年的,退休费按 90%计发:工作满 30 年不满 35 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按 80%计发。
离退休费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退休当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两项之和(退休费按规定相应打折扣)。例如:全额拨款单位的某教授,离休时,当月职务工资为 520 元,津贴占工资构成的 30%,为 223 元,其离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的全额发给,为 743 元。如果是退休,退休时工龄 34 年,其退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的 85%计发,为 632 元。
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在离退休时均按 100%发给。
②在职人员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状况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调整工资标准时,离退休人员按照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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