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 年 9 月 16 日,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劳人险局〔1982〕8 号《关于出席全国文教群英会的个人代表退休时可否享受优异待遇问题的答复》答复,近来,有的地区来函询问出席 1960 年全国文教群英会的职工,退休时可否享受优异待遇。经研究我们认为,出席这次会议的个人代表,应视为全国劳动模范,他们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可以按照 1978 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待遇。
获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勋章、军功章和奖状的职工退休后可否享受特殊贡献待遇?
1980 年 7 月 7 日,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80〕民人字第 789 号《关于获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勋章、军功章和奖状可否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给陕西省人事局的复函》函复,抗美援朝期间,赴朝作战或工作,获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勋章、军功章和奖状的有两种情况:(1)根据我军授予的英雄、模范称号,朝方相应地授予勋章、奖章,属于此类情况的,以我军授予的荣誉称号为准;(2)凡参战人员,都按职务分别授予勋章、奖章,属于第二种情况,则不能做特殊贡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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