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发〔1978〕104、劳险字〔1981〕14 号、劳人险〔1982〕8 号、劳险字〔1982〕23 号、中共中央〔1982〕47 号等文件的规定:获得下列荣誉称号之一,退休时可享受优异退休费待遇:
(1)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上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职工(包括 1950 年、1956 年、1959 年三届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个人代表)在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称号的。
(2)曾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公社社员,以后被招收当工人的。
(3)1965 年以来,在全国召开的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财贸双学会议以及科学大会上列入表彰名单的先进生产(工作)者个人(不含先进单位的代表),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称号的职工。
(4)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以及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
(5)出席 1960 年全国文教群英会的个人代表应视为全国劳动模范,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 (6)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夏员军人以及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退休时是干部的复员、转业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
(7)获得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民兵英雄,以后被招收当工人的。
(8)获得朝鲜政府或军团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人。
(9)1995 年 3 月 1 日国发〔1995〕6 号文退休费计发办法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提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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